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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条例(doc 5)

所属分类:
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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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外商投资,投资开发,开发经营,土地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管理条例(doc 5)内容简介

一、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
二、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
三、吸收外商投资进行成片开发的项目
四、外商投资成片开发
五、开发企业应依法取得开发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其地下资源和埋藏物仍属于国家所有
七、开发企业应编制成片开发规划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开发区域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九、开发企业必须在实施成片开发规划
十、开发企业可以吸引投资者到开发区域投资,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举办企业
十一、开发区域的邮电通信事业,由邮电部门统一规划、建设与经营
十二、开发企业投资建设区域内自备电站、热力站、水厂等生产性公用设施的
十三、开发区域地块范围涉及海岸港湾或者江河建港区段的,岸线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管理
十四、开发区域内不得从事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和社会活动

第一条 为了吸收外商投资从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以下简称成片开发),以加强公用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引进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片开发是指: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综合性的开发建设,平整场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公用设施,形成工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然后进行转让土地使用权、经营公用事业;或者进而建设通用工业厂房以及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等地面建筑物,并对这些地面建筑物从事转让或出租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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