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与邬某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9页)
朱某与邬某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doc 9页)内容简介
朱某与邬某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内容简介:
原审法院认为:两原告和第三人因朱日才去世,对邬坤风和朱日才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原、被告和第三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本应在生活生产和相邻中更加相互理解、相互关照、和睦相处。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同院的座落在南安镇(原梅关镇)东山村五羊滩座北朝南土木结构两处房屋系邬坤风、朱挺梅、朱挺伟三人均因继承共同享有,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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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法院认为:两原告和第三人因朱日才去世,对邬坤风和朱日才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均享有继承权。原、被告和第三人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本应在生活生产和相邻中更加相互理解、相互关照、和睦相处。本案中,被告明知其同院的座落在南安镇(原梅关镇)东山村五羊滩座北朝南土木结构两处房屋系邬坤风、朱挺梅、朱挺伟三人均因继承共同享有,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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