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授信合同样本(doc 7页)
综合授信合同样本(doc 7页)内容简介
综合授信合同样本内容提要: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7 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当与甲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简称“具体业务合同”)。
第8 条 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在授信期限内,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
第9 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
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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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7 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授信期限和最高授信额度内,甲方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授信额度。乙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应当与甲方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具体合同或协议(简称“具体业务合同”)。
第8 条 甲方使用的授信额度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累计本金数额)在授信期限内任何时间均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授信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授信期限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
在授信期限内,甲方未按本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有权停止甲方继续使用剩余的授信额度。
第9 条甲方必须在本合同第 3 条约定的授信期限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资金的开始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限的截止日(如果具体业务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贷款/进出口押汇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截止日;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票据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业务,
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或提货担保书)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截止日)。若授信期限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每笔授信资金的使用期限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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