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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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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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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条例(doc 11页)内容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工程监理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有满足工程施工监理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
(三)工程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招标人不得设定超过招标工程实际需要的监理单位资质等级和监理人员资格要求,不得限制福建省监理工程师担任二、三等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招标文件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应当与招标公告的要求一致。
第五条 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压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招标人要求创建市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5%;创建省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0%;创建部级优质工程的,监理收费可在标准收费基础上上浮15%。
投标人不按照国家现行监理收费标准规定提出监理收费报价的,当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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