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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发展某股份合作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doc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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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与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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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发展某股份合作企业与小中股东权益保护'(doc 17)内容简介

第一章、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
第二章、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相关因素
第三章、善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机制的若干建议

 

将中小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的一大改革举措,也是在我国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一条必经之路。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国有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也指出:“对股份合作制经济要支持和引导,不断总结经验,使之逐步完善。”各地着眼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和集体经济,从明确投资主体、落实产权责任入手,大胆探索,逐步加快了企业改革的步伐,股份合作制成为城市小企业改革的重要形式,使一大批小企业焕发了生机。实践证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对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一是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各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二是拓展了融资渠道,实现了资产的重组优化和保值、增值;三是明确了企业产权,调动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近年来,股份合作制已成为中小国有企业、乡镇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主要选择,通过一系列的改制,造就了一大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遍布我国各地,数目达到400多万家, 2001年珠海市香洲区在所辖53个行政村推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1。2002年第4期截止2001年5月,浙江省台州市已有股份合作企业2万多家,占全市企业总数的75%2。以天津市大港区为例,截止2003年6月7日年检结束,全区内资法人企业共有2314家,注册资本为万元,其中股份制企业法人252家,占 10.89%,其注册资本38367万元,占到18.21%。3可见,股份合作制企业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总体看来,股份合作制取得了较大成功,但也普遍存在着不规范、不完善等问题,这些潜在、隐性问题的日益积累和暴露,制约着股份合作制优势的进一步发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必须重视。在改革实践中,漠视甚至肆意侵害小股东权益的问题十分普遍和突出,这已经对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改制成果、推动尚未改制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构成严重威胁,并潜在地(有的已经显现出来)构成影响我国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一大社会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本文拟分析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及成因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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