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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制度(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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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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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制度(doc 16页)内容简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制度内容提要: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责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依法经营:
(一)相关证照齐全有效。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核准、许可的范围。
(三)无违规转让、出租证照行为。
(四)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用途和储存量作如实记录,并采取“五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等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误售或误用;出现丢失、误售或误用的要立即上报公安部门。
(五)产品要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对转岗、复工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开展班组安全竞赛活动,组织员工学习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制度管理:
(一)制订和实施企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教育、培训、宣传等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建立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培训教育、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发放、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投入保障、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检维修、仓库(罐区)、剧毒化学品安全(有剧毒品的)、特种作业人员、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消防、禁火(禁烟)、职业卫生、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事故管理(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易制毒安全管理等制度(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制度、装载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装载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车辆出厂前登记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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